8.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招标文件载明的南京智能开标大厅网址,按系统提示完成开标流程。因投标人自身设施故障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8.2、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8.3、本标段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资格审查及评标所需材料录入e 路阳光交易平台,并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具体内容详见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8.4、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8.5、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五级(含)、承修类五级(含)、承试类五级(含)及以上资质。 8.6、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 8.7、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2年2月-2022年7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投标人须将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上传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供,并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8.8、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8.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8.10、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符合并提供承诺书): (1)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2)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8.11、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10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8.12、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388号)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应自觉确保本单位资质状态符合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在本工程的资格审查阶段,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监管情况进行核查,若投标人用于投标的资质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按照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信息、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8.1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8.14、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 8.15评标办法业绩分(1分) 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47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每提供1份业绩得1分,最多得1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所反映的数据或内容出现不一致,工程造价以合同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均以南京市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够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资格审查条件业绩与本项评标办法业绩不可兼得。 8.16本项目资格预审无需人员到场。 |